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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

导热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4

 

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宇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导热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产业集聚区宏元路2号(租赁河南宏元精铸有限公司厂房),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80万元,建设年产2000吨导热材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煅烧废气低氮燃烧器、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洗涤加酸废气经酸洗槽呼吸孔设置抽风管道收集+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投料、混料、球磨、筛分、气流分级、包装及高速搅拌机进出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各工序经管道+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硅烷水解过程及高速搅拌机呼吸孔处的废气收集后引至1套滤芯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中的喷淋塔废水、洗涤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总排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沉淀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反冲洗水及浓盐水直接排入厂区总排口;厂区总排口的出口浓度应满足北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空压机、球磨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袋、铁渣、废坩埚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旧灯管、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217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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