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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

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6

 

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樊村镇铁炉村,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属于迁建,建设年生产机制砂100万吨和干混砂浆30万吨生产线。建设内容为:新建破碎生产线、制砂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办公楼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场区及出入口运输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等有效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202117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新建车间封闭、车间内加装雾化喷淋破碎生产线的下料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颚破、圆锥破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制砂生产线的破碎、筛分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干混砂浆生产线的投料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水泥、粉煤灰、添加剂储罐上料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机制砂上料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筛分、搅拌、包装、装罐和装车粉尘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DA007)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2 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要求;项目严格落实省、市相关要求,做到“五到位、一密闭”,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管系统。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湿式筛分、洗砂废水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喷干雾降尘用水及道路洒水用水全部蒸发,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农田施肥,全部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制砂机、给料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泥饼、除尘灰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22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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