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关于洛阳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27号

 

洛阳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青华生态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 1号(洛阳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40万元,为现有厂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在现有车间内建5条成型拉挤线、切割机、开槽机、修边机、自动涂装生产线并同时新建1座小型水切割房、1座职工食堂。厂区项目现有工程为年产10000套疏散平台半成品和10000套枕木轨枕半成品,本项目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新增生产能力∶年产6000套疏散平台半成品;对现有工程10000套/a疏散平台半成品和本项目6000套/a疏散平台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涂装;对现有工程10000套/a枕木轨枕半成品进行涂装。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5条成型拉挤线编号为7-11#,7#线废气依托现有工程1-6#线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依托现有工程),8-9#线产生废气经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10-11#线产生废气经1套“等离子+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6),以上工序产生的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并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建议限值要求;疏散平台加工过程、枕木轨枕打磨腻子工序中产生的粉尘依托现有工程枕木枕轨开槽压刨工序配套的1套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依托现有工程),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自动涂装线及配套晾干间、补漆间及配套晾干间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入1套“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7),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中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湿法切割、开槽、修边废水经沉淀池处理,生活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厂区总排口的出口浓度应满足北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钻孔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和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收尘灰、废边角料、水沉渣、废砂轮、玻璃纤维废包装材料暂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收尘灰、废边角料、水沉渣定期运往垃圾处理厂,废砂轮、玻璃纤维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废树脂桶、废漆桶、废浸渍槽垫布、废刷子、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实验室废物、废漆渣、废清洗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5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传   真: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