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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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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2
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15号
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河南沣之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锦屏镇石门村,总投资额500万元,环保投资80.6万元,本项目建设 2 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 1 条水稳线,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 45 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水稳 10 万m3。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办公楼、实验办公区和配套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运输等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剩余弃土、建筑垃圾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搅拌机及罐车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清掏肥田。
3、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喂料、搅拌及充库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配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共6根)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皮带输送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砂石和除尘灰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固废和车辆冲洗泥渣收集晾干后作为道路建设的路基铺垫料或地面平整的填料综合利用;废润滑油收集到专用容器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3月2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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