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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00吨钇稳定氧化锆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11号

 

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河南宇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楚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钇稳定氧化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洛阳市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香鹿山镇宏元路2号,属于扩建,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车间内空地新建1条年产200吨钇稳定氧化锆生产线,依托厂区现有原料库、成品库、供水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等。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的垂询,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工程内容建设。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营运期间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降低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措施;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反冲洗水和浓水,直接经厂区污水管网由总排口排入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河南宏元精铸有限公司厂区)处理后由总排口排放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且满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熔、烧结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收集后引入1套覆膜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有色金属工业冶炼炉、焙烧炉及压延加工熔化炉限值要求;造粒、粗破、细破、粗磨、细磨、筛分、混料、包装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引入1套覆膜布袋除尘器(TA006)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的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造粒机、粗破设备、细破设备、混料机、风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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