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博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项目

2、建设地点:宜阳县香鹿山镇产业集聚区恒祥北路东段2号(租赁河南星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闲置5#厂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4.1万元,项目属于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新建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生产线(聚氨酯预聚体制品20吨/年、改性聚丙烯制品20吨/年、2高分子摩擦衬垫20吨/年、超高分子聚乙烯制品20吨/年)及配套环保设施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浇注工序固化定型工序、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60mg/m3,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A级排放建议值(10mg/m3)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为80mg/m3)的限值要求

捏合、开炼工序入模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二硫化碳、苯酚、甲醛排放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橡胶制品企业A级排放建议值(1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倒角机锯床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声环境敏感点黄窑村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灰、废模具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