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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博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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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02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关于洛阳博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52号
洛阳博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博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产业集聚区恒祥北路东段2号(租赁河南星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闲置5#厂房),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4.1万元,项目属于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新建年产新型高耐磨抗腐蚀非金属摩擦材料80吨生产线(聚氨酯预聚体制品20吨/年、改性聚丙烯制品20吨/年、高分子摩擦衬垫20吨/年、超高分子聚乙烯制品20吨/年)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营运期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浇注工序、固化定型工序、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罩+“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60mg/m3),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A级排放建议值(10mg/m3)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为80mg/m3)。
捏合、开炼工序、入模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二硫化碳、苯酚、甲醛排放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橡胶制品企业A级排放建议值(1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倒角机、锯床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声环境敏感点黄窑村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灰、废模具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2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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