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审批科。

公示时间:20241211日-20241217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河南天品建设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沥青拌合料改建项目

2、建设地点:宜阳县锦屏镇周村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昶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周村,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总投资310万元,环保投资47万元,属于改建项目,对现有年产3万吨沥青拌合材料生产线进行改建,改建一条沥青再生混合料生产线,所用原料为路面回收的破碎沥青块。建设内容为:沥青再生料生产车间等。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拟建项目沥青刨铣再生料上料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沥青刨铣再生料入料斗、上料输送废气与沥青刨铣再生料烘干废气、沥青储罐废气和沥青搅拌系统废气经引风机引入骨料烘干筒中,废气中的沥青烟、苯并[α]芘、非甲烷总烃在骨料烘干筒燃烧器端明火燃烧,燃烧处理后的废气与骨料烘干振动工序废气一起经两套“蜗壳除尘器+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两根18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颗粒物、NOx、SO2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要求,沥青烟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2要求,苯并[α]芘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骨料上料输送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矿粉筒仓呼吸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排放口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及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限值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要求。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做好噪声防护工作。拟建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筛分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石料、除尘器收集灰、沉淀池污泥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废石料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灰、沉淀池污泥定期回用于生产。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