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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酒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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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20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关于洛阳酒府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5〕2号
洛阳酒府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CYNPK275)委托名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酒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杨店村村委会西1组,总投资46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租赁厂区内改建一座包装车间,新建一座年产600吨香脆椒、麻辣花生、油炸花生米和油炸裹衣花生生产线车间,及辅助办公用房和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热水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限值要求;油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静电复合式油烟净化器处理,与油炸锅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引风管收集后共用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油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速率、排入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大型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10m2)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隔油+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规模为5m3/d)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进入西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宜阳县西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脱水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废植物油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油渣、隔油池废油由桶装容器收集后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定期清运;生活垃圾、污泥、除尘器收尘灰、废滤袋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1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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