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宜环审〔2025〕6

关于洛阳弘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洛阳弘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CM175G6K)委托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弘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洛阳市宜阳县莲庄镇石村村12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原料库、办公室进行改建,新建搅拌楼、实验室、2条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建成后产能为100万吨水泥制品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库全封闭,地面硬化设喷干雾装置;骨料上料口设半封闭型上料口上料,输送皮带全封闭,搅拌机二次密闭,骨料投料、落料、皮带输送、搅拌各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集气管道+覆膜袋式除尘器(2套)处理后分别通过27米高排气筒(2根)排放;筒仓(8个)粉尘经仓顶覆膜袋式除尘器(8套)处理后分别通过27米高排气筒(2根)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罐车车辆清洗废水经1套“砂石分离机+沉淀池”处理后作为搅拌用水回用于生产线;实验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搅拌机、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尘及砂石分离机分离砂石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固废收集晾干后作为道路建设填料综合利用;车辆冲洗泥渣沉淀后用于区域道路建设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处理。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32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真: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