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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食品级氢氧化钙及钙基功能性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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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9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审批科。
公示时间:2025年06月09日-2025年06月16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食品级氢氧化钙及钙基功能性材料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李贺大道北侧101号。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洛阳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李贺大道北侧101号(租赁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现有部分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设1条食品级氢氧化钙及钙基功能性材料生产线和与其配套的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食品级氢氧化钙1000吨、高比表氢氧化钙26000吨、氢氧化钙超级粉1000吨、柱状、颗粒氢氧化钙2000吨。
5、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卸车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细粉破、原料筒仓、中转筒仓1#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各自筒仓顶部呼吸口+烧塑板除尘器(4个)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消化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烧塑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氢氧烧化钙超细粉生产工序、高比表氢氧化钙改性工序,柱状、颗粒氢氧化钙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成品筒仓顶部呼吸口+烧塑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混料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烧塑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标准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限值。以上工序还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修订稿)通用涉PM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和涉锅炉/炉窑企业A级企业要求。(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预处理后厂区总排口污染因子满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细粉破、选粉机、超细选粉机、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4)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消化工序除尘灰浆回流至消化器循环水箱,作为原料回用于消化工序;超细选粉、改性工序、柱状、颗粒氢氧化钙生产工序产生的除尘灰作为工业级氢氧化钙回用于柱状、颗粒氢氧化钙生产线;废机油、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