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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水花园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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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1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1-010号
宜环罚决字〔2020〕第1-010号
河南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水花园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MA3X7J7P1D(1-3)
地址 :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军威路1号1幢3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闫延楠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对河南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水花园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宜水花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8日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