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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拟对洛阳艾柯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格力配套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艾柯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格力配套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0年8月24日-2020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通讯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洛阳艾柯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格力配套用泡沫包装材料项目
2、建设地点: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租赁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厂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租赁河南科得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49.2万元,建设年产2000吨格力配套用泡沫包装材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的车间内建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
(1)废气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发泡、成型和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二次密闭+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苯乙烯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并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高于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规定表1小型餐饮业的要求。   (2)废水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软水设备排含盐浓水与生活废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沉淀)经化粪池处理后暂存于集水池,近期定期清淘用于农田施肥;远期待管网铺设完成后,经化粪池沉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3)噪声防治措施: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引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防治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吨包袋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进行合理化、资源化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污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