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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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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8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办法(试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8日印发,文号洛市环〔2022〕9号)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河南省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调查机构的明确
案件调查机构:包括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和偃师、孟津、伊川、新安、宜阳、洛宁、嵩县、汝阳、栾川共9个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各县(区)分局)。
市执法支队负责对上级交办及所属执法人员查处的全市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县(区)分局负责上级交办及所属执法人员查处的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审批
市执法支队和各县(区)分局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全部使用省生态环境厅开发的智慧办案系统,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均加盖“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由案件承办人、执法大队负责人分别在智慧办案系统里签署意见后提交审批。
各县(区)分局办理的案件由分局长做为市局派驻本辖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系统内进行审批;市执法支队办理的案件由市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在系统内进行审批。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办理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均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受理,对于陈述、申辩的,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审查回复,提出意见上报本级案审委员会审议。
对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由负责案件调查的市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法制审核人员审查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63条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的听证范围,经审查符合听证范围、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市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应指定一名领导作为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机构相关人员(非案件调查人员,一般指定支队执法督查科、分局法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记录员开展听证工作。听证应当依照《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要求制作听证笔录,拟定处理意见和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如实向本级案审委员会报告,并在系统内如实录入。
四、法制审核的实施
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执法支队执法督查科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市局案审会集体研究。
各县(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由分局法规部门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各县(区)分局案审会集体研究。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各县(区)分局应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成立分局案件会审委员会,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调查机构内设的法制机构(支队执法督查科、分局法规部门)对法律适用违法情节认定、证据材料、裁量情况、处罚额度等内容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况,提请本级案件会审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处罚意见后,录入智慧办案系统。各县(区)分局办理的案件由分局长依据案审会形成的意见在系统内签批后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本级办理的案件由市局分管执法的领导在系统内签批后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县(区)分局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负责,办理结果每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随机进行核查,并定期组织案卷评查。市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应当向局党组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六、行政处罚的备案
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属于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额度的案件实行电子备案制度,由各县(区)分局将备案材料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PDF 版报市司法局邮箱。(邮箱:lyfz0801@126.com、联系电话0379-63931021)
七、行政处罚的收缴
市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应当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区)分局在经费未纳入市级保障前,罚款仍缴当地县(区)财政专户,市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
市本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或者市执法支队支队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各县(区)分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各县(区)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回应和办理,由市局分管该类业务的局领导或者分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内,行政处罚义务的履行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超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仍不履行的,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下达由行政负责人签批后加盖“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的催告书,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由案件调查机构以市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案件档案的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保存归档,《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需公开的法律文书,由案件调查机构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系统的填报由案件调查机构负责。
需要填报行政处罚信息的各类系统平台,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凡是由省厅法规处负责的,市级的填报、指导、管理由市局法规和应急管理科负责;由省执法局负责的,市级的填报、指导、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
十一、执法文书的统一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使用统一格式的审批表格,按照(豫环办〔2021〕70号)执行,文书名称统一使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各案件调查机构不得擅自变更。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各案件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落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法制审查、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规定,规范自由裁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