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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永伟长石矿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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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06
来源:环保局
宜 阳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3-029号
当事人名称: 宜阳永伟长石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EG9K58
地址:宜阳县柳泉镇沙漠村
法定代表人:于明伟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2日对宜阳永伟长石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原料库未全密闭,道路未硬化,未建设成品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0]第3-029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