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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罚决字〔2021〕第3-003

 

当事人名称:   洛阳安灿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45QHCM3N            

地址: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石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洁丽      

本机关于20201223日对洛阳安灿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司煤炭储存中心项目南侧煤泥裸露,未进行覆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12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0]第3-0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社会影响较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积极落实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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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