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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邑水城项目部)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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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 阳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04号
当事人名称:洛阳恒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邑水城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300MA451JU907
地址: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少波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对洛阳恒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邑水城项目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建洛邑水城卢卡镇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挖掘机土方施工作业,且施工现场刚进行了混凝土浇筑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要求,违法施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0]第3-034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积极落实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1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