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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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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4号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736500212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后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娇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对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1、料区未密闭。2、鄂破工序未安装收尘设施,输送带未密闭,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粉尘积尘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问题通报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年度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送交我局和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0年12月21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刘争春 联系电话: 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