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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6-024号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736500212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后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娇

本机关于20201221日对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1、料区未密闭。2、鄂破工序未安装收尘设施,输送带未密闭,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粉尘积尘严重。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0]6-02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年度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