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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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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0〕第6-025号
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327MA41U18X2B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前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明楼
经调查,你厂存在下列违法事实:省暗访核查第三批发现你厂:1、破碎车间地面设备积尘非常厚。无组织排放严重。2、原料未入库,未覆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要求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完成整改专家验收后方可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争春 电 话:0379-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
2020年12月2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