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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6-025号

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327MA41U18X2B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前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明楼、张凤娇 

本机关于20201221日对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省暗访核查第三批发现你厂1、破碎车间地面设备积尘非常厚。无组织排放严重。2、原料未入库,未覆盖。执法人员给你厂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0]6-025号),要求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厂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