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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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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6号
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63BP2L3B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均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对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白杨镇西马村新伊高速第五标段土石方施工工地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负责的白杨镇西马村新伊高速第五标段土石方施工工地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送交我局和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0年12月23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李宗民 联系电话: 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