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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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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0〕第6-026号
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63BP2L3B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均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白杨镇西马村新伊高速第五标段土石方施工工地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宗民 电 话:0379-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
2020年12月2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