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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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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6-026号
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63BP2L3B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均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对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白杨镇西马村新伊高速第五标段土石方施工工地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负责的白杨镇西马村新伊高速第五标段土石方施工工地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0〕第6-02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6-0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肆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