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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8-11

宜阳祥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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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高村镇演礼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小慧    

本机关于 2020  12 8日对宜阳祥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施工区未设置围挡,黄土裸露未覆盖。执法人员当即给你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0〕第8-11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清理道路上的集尘,覆盖裸露黄土。  2.完善降尘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为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128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20208-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处行政罚款贰万元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