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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 罚决字〔2021〕第2-002

 

洛阳广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6Y4WF2B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乡创业大道西侧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龙           

本机关于20201221日对洛阳广耀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江山名邸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西侧堆放的黄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0]第2-059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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