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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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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5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2-055号
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JQAQX3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丹丹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对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新扩建年产30万平方米石膏条形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即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0]第2-055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0]第2-055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列入 环境影响报告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停止建设。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二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