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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宗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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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5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宜环查(扣)决字〔2020〕第 2-005号
当事人: 李占宗
地 址: 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四组1249号
经查,你存在驾驶轻型柴油货车车牌号:豫A57UM7在锦屏镇石板沟内倾倒建筑垃圾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的违法行为,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第二十九号令)第四条第六项的 规定,决定对你的 轻型柴油货车车牌号:豫A57UM7 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0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扣押期限内,你不得 擅自动用车牌号:豫A57UM7车辆 。
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宜阳县交警队停车场 。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0 年 7月7日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宜环解查决字〔2020〕2-006号
李占宗: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对你个人车牌号为豫A57UM7一辆轻型柴油货车作出查封决定书(宜环查决字〔2020〕第 2-005号),因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宜阳县交警队停车场领取被扣押车辆。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