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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解除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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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5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宜环查决字〔2020〕第 2-006号
当事人: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
经查,你公司存在新建水稳拌合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的违法行为,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第二十九号令)第四条第六项的 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新建水稳拌合站项目予以查封。
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公司水稳站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南侧生产车间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0 年 10月10日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宜环查延决字〔2020〕第 2-001号
当事人: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
因你公司存在新建水稳拌合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0 年 11 月 10 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第二十九号令)第四条第六项的 规定,对你公司的新建水稳拌合站生产线及配电柜予以查封。
现因案件情况复杂,新建水稳拌合站生产线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2020 年 11 月 10 起至2020 年 12 月 9日止。
2020 年 11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解除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宜环解延决字〔2020〕第 2-001号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水稳生产线及配电柜,作出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宜环延决字〔2020〕第 2-001号),因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2020 年 12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