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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道明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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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04号
洛阳道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5227969XX
地址: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玉峰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对洛阳道明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新增年产2500吨锻件退火设备生产线项目新增两台电退火炉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0]4-046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4-0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1.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2.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3. 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