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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汇普轴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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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01号
洛阳汇普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474450320(1-1)
地址: 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慧超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对洛阳汇普轴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2月1日省污染防治攻坚暗访核查组到你公司暗访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一般固废暂存间未做三防,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定暗访组所指你公司一般固废暂存间为你公司当时工人将废铁屑堆放在院内所致。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0]4—043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的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4-0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