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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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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4-0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洛阳龙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转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45E3QN7M
地 址: 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官庄村1
本机关于 2020年 12月3日对 洛阳龙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1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废水直排下水道。经我局调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发现的问题实际情况为你公司排放的黑色废水是由于处理措施没有达到环评审批的治理要求所致。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0〕第4-041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4-0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列入报告表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7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贰拾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