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全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1-03-27
来源:环保局
宜 阳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05号
当事人名称: 洛阳全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7QFW07Y
地址:宜阳县盐镇乡石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泽民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对洛阳全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原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3-001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