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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森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盐镇乡刘岭村沥青拌合站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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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27
来源:环保局
宜 阳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06号
当事人名称:洛阳市森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盐镇乡刘岭村沥青拌合站项目)
地址:宜阳县盐镇乡刘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仲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9FEC9T0Q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对洛阳市森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盐镇乡刘岭村沥青拌合站项目)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承建的位于盐镇乡刘岭村的沥青拌合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3-002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肆万壹仟捌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6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