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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源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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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31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01号
洛阳源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6948705528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东马村
法定代表人:董贤甫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洛阳源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晾粪棚西北角有一堆大概20个药瓶,现场要求你立即联系樊村镇卫生院清理,3月11日我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药瓶仍未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置医疗废物一吨以下、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超过时限不足5天、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壹万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送交我局和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1年3月11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李宗民 联系电话: 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