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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01号

洛阳源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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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东马村     法定代表人:董贤甫    

本机关于202135日对洛阳源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晾粪棚西北角有一堆大概20个药瓶,现场要求你立即联系樊村镇卫生院清理,3月11日我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药瓶仍未清理。法人员当即给你养殖场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1]6-00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废弃的药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置医疗废物一吨以下、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超过时限不足5天、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壹万肆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