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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 罚决字〔2021〕第5-001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地址:宜阳县上观乡柱顶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波                                  

本机关于2021316日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你公司承建的河南华电宜阳三期(张午)50MW风电项目110KW升压站工程未按照环评要求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3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5-001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录像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减轻处罚,你单位也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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