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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塬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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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4
来源: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6-002号
洛阳恒塬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9FK2R46X
地址:宜阳县白杨镇龙潭沟村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龙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在成品库外露天堆放有大约50吨的石子,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石子入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争春 电 话:0379-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
2021年3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