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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03号

洛阳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471HNX9D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前杓柳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亚艺                                

本机关于2021329日对洛阳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鸡场鸡舍西面,粪便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溢流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1]6-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