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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08

 

宜阳县锦屏镇明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7600154797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山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明现

本机关于2021311日对宜阳县锦屏镇明现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将养殖废水排放至东北侧的水渠内。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3月11日向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06 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3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