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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10

 

洛阳宁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92040531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振民

本机关于2021316日对洛阳宁远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20213月9日市环保公安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施工,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一台挖机正在施工,未采取任何降尘抑尘措施;工地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3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08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肆万陆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3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