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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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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2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13号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满祥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3月20日市环保公安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施工(桃花源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现场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未采取降尘措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11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叁万肆仟柒佰伍拾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