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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 罚决字〔2021〕第2-015

 

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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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海末

本机关于202046日对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1年3月27日8时至29日6时,VOCs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平台显示,非甲烷总烃上传数据小时均值固定值0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4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13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玖万贰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