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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03

 

舟山市东骏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8AC45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杨店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俊

本机关于2021112日对舟山市东骏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调查。经调查,20211月7日洛阳市环保公安联合检查组在督查中发现,你公司多个焊接、切割点位正在作业,产生的烟尘未经过集气罩有效收集,烟尘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1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01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叁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