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福超责令改正决定书
-
日期:2021-04-24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2-009号
王福超:
个人身份证号码:410305197204150550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八号街坊13栋3门603号
负责人:王福超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7日,接群众投诉,宜阳县西庄村桃园路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厂附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我局调查发现你3月17日20时,在桃园路绿化项目工地组织运输车辆拉土方,对绿化工地平整碾压,至3月17日22时35分左右结束,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峰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3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