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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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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24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罚责改〔2021〕第2-013号
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42524698P
地址: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海末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27日8时至29日6时,VOCs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平台显示,非甲烷总烃上传数据小时均值固定值0值。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维护,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峰
电 话: 13937959617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4月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