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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1-02

 

宜阳县义洛煤矸石综合利用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06034608H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义洛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勇                                                

本机关于 2021 319日对宜阳县义洛煤矸石综合利用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传送皮带廊煤尘外排,煤仓原煤泄露产生煤尘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3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1- 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肆万陆仟伍佰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阳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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