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日期:2021-05-06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3号
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BMT87
地址:宜阳县张坞镇王岳村
负责人:赵帅毅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11日对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堆放的土石方料未覆盖。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送交我局和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1年4月12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党朝兴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