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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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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06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5-003号
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BMT87
地址:宜阳县张坞镇王岳村
负责人:赵帅毅
本机关于 2021 年4 月11日对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调查。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堆放的土石方料未覆盖。执法人员当即给你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5-003号,要求你:1.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立即覆盖存放的土石方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肆万壹仟伍佰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