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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高军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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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0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罚责改〔2021〕第8-02号
裴高军:
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1010561X
地址:宜阳县三乡镇可乐湾村
负责人:裴高军
经调查,你堆放的砂石原料抑尘措施不完善,地面有积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内容和要求如下:
1、清除场区内堆放的砂石。
2、覆盖场区易起积尘位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孙 毅
行政机关电话:0379-68882934
行政机关地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八中队
2021年4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